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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考试刑事如何定罪处罚

2021-02-12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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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替他人考试的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 1.代替他人参加非国家考试的不构成违法犯罪,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代替他人考试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的,承担行政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以代替考试罪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代替他人考试的定罪 (一)不属于违法犯罪 代替他人考试的,如果参加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对校内替考、替课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法律惩戒的主要是替考国家级考试的行为,比如替考成人考试、职称考试、高考等。 校内替考替课,虽然不违法,但也涉嫌违规。 (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代替他人考试违反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一般违法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三)构成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考试罪的具体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这两个主体都需要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考试,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二、代替他人考试的处罚 (一)无法律责任 代替他人参加非国家考试,并未触犯法律法规,需要批评教育,无需承担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要接受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承担刑事责任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考虑到实践中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不区分情形一律定罪处罚过于严苛,因此,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1)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一)国家考试的认定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考试均属于国家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属于动态调整。 (二)犯罪形态认定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1.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 2.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 3.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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