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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公安局赔偿由谁执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6-30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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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由警察个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n(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n(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n(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n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n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n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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