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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不合格的处罚

2020-03-08 1,23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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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1、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如抽检,送达检验结果。 3、制作各类审批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事人执行处罚后,制作结案报告。
法律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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