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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前提

2024-06-19 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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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本人是否为在职职工。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属于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以上提到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谓的“在职职工”,简单而言,就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动,由单位负担工资的职工,属于稳定的用工关系,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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