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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2022-04-12 2,63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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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是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拟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是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为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从管理的主体上来看,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区的监督管理,以及制定环境环境体系规范的从业人员进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性约束文件。从空间范围来看,该《暂行办法》是适用于每一类的自然保护地的。
法律依据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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