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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点算扰民

2023-12-20 2,05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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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扰民的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属于噪音污染;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是不扰民的;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4、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省份对于扰民的时间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原则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一般来说,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超过规定分贝的声音就属于扰民了。但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的长度为八小时。其中,关于噪声还有如下规定: 1、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4、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8、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9、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音扰民解决方式如下: 1、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警:法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 3、安装隔音门:隔音门的主要作用是隔音,所以材料方面要求使用吸音材料、冷轧钢板又或者是不锈钢板做成门扇,橡胶密封。隔音门的特点也较明显,隔音门是采用多层复合,特殊隔声结构的,可以承受高温及气动负荷、分单、双扇和推拉门,并可带观察窗、密封可靠、开启灵活。 4、贴上窗户隔音膜,窗户隔音膜采用PET(聚乙烯)基材,使用多层金属溅射技术和真空技术与纳米离子技术以及薄膜物理、精细化工技术,将具有隔热效果的纳米微粒子(隔热纳米微粒子)树脂夹在中间,使其具有较高隔热效率、高张力、高伸张度、强抗酸碱性能。窗户隔音膜能有效降低噪音3-12分贝,对中高频噪音有很好的衰减缓冲性能,是一种施工简单、隔音效果明显的隔音材料。 5、安装木质家具:家具在房间中对于噪音有着极佳的吸收作用,特别是木质家具,效果更为明显。木质家具的纤维多孔性的特征使它吸收噪声的能力名列各类家具之首,能有效减少噪音带来的污染。 6、墙壁面不宜太光滑,粗糙些的墙壁有着不错的降噪效果。太光滑的墙壁会将声波“弹来弹去”,不利于降噪。所以可以选择一些壁纸等吸音效果较好的装饰材料贴在墙壁上,还可以利用文化石等装修材料降低噪音。墙壁表面粗糙,会让声波产生多次折射,可有效降低噪声。 7、使用布艺来也是降低噪音的方法,如窗帘、地毯等。其中,窗帘的隔音作用最好。另外,铺设地毯也能起到不错的降噪作用,可以消除脚步的声音,利于人们休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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