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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会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2020-08-24 26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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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赔钱减刑,值得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但必须说明的是,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民事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也并非都可以通过金钱来弥补。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而从损害赔偿机能论的视点出发,赔偿的履行意味着加害者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害恶。在报应和预防的统一社会目的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应当相互累积,而应当差额结算: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第一次制裁,而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所科处的第二次制裁。 一、所谓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服刑期减短。自由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基本上都能减刑。 二、你问题的意思,好像指是否能从轻,故意犯罪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从轻,比如自首、立功,明知犯罪后果故意放火犯罪,是很难从轻的。 不同利害相关方的参与和合意即使不是对“是否正义”真理性的证明根本不存在这种证明也是对“正义”的指示器。而“矫正正义”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多方间寻求平衡的机制,因此我们需要在犯罪人、被害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全面分析各自的“所得”与“所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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