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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

2023-03-22 4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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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具体如下: 1、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一主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主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具体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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