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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遇到民政婚姻信息查询失败怎么办

2021-11-29 30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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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遇到民政婚姻信息查询失败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管理部人员操作失误,由操作的管理人员写书面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就可以进行修改; 2、用户个人原因导致失败,由用户个人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原因可以填写为变更个人信息或个人储蓄账户错误; 3、通过单位账户转付失败,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用户已办理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可是单位的银行账户并没有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来的账款。 公积金不能用作首付,一般来说,公积金都是先使用后提取的,也就是说若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要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公积金余额才可以。 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就算公积金账户里有50万,但只要所购房屋的总结不足50万,一样不可以全额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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