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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对赔偿不服如何办呢,谢谢了

2024-06-05 1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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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三种途径为: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不涉及赔偿问题,法院可以直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被告,但如果行政复议涉及赔偿问题,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两种:一是维持原行政行为而决定不予赔偿;二是改变原行政行为而决定不予赔偿或给予赔偿。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在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列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是否赔偿或赔偿数额的问题与赔偿义务机关具有利害关系,从程序参与权的角度考虑,可以将赔偿义务机关作为第三人。直接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毕竟不予赔偿决定不是单独作出的,而是与原行政行为复议审查一并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作出。虽然赔偿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附带性,但该附带性只是相对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言,在法律效力上,不予赔偿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效组成部分。而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作评判,直接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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