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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法律规定

2023-02-22 4,6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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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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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如下: 一、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修建坟墓的地点有限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一般来说,经营性公墓都是由政府进行选址,因需要避开在建公路且不可在江边或公路边的视线范围内,而位于远离市区的农村山里,环境较好。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三、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四、规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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