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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抢注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2024-07-01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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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有接触或者能够接触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可推定申请人具有抢注恶意,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亦有这方面规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申请撤销(宣告无效)。 2、如果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若在先使用人对商标具有版权的(特别是图形商标),可依据在先权利进行维权。 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而依据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异议、申请撤销。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关于商标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当中也是要先保护优先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但是先注册成功的商标也必须要保证,并不是抢注得来的。国家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的商标一般不会被他人抢注,刚发现被抢注以后要关注的不是能不能继续使用了,而是抓紧时间了解一下抢注商标的维权办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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