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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39条有什么内容?

2024-07-04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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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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