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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4-07-03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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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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