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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行为

2020-10-17 12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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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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