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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有哪些特点

2024-06-21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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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有几下几个特点: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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