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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后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2020-03-12 1,37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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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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