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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在民事诉讼中是什么意思

2021-11-27 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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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释明”在民事诉讼中的意思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时,法官应当通过发问等方式协助当事人明确其主张,使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充分辩论的司法行为。 释明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释明制度对明确法院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平等的诉讼地位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1、释明义务的法律规范位阶过低,规定不明确释明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经常进行释明,对保障民事诉讼的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释明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当前关于释明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举证、自认、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关系的判断等方面,虽然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释明制度有一定的扩展,如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释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得释明等规定,对释明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3、缺乏释明不当的救济机制释明制度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非常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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