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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关系叫来小姐在自家家嫖娼的算容留吗?

2024-05-15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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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有友人相邀而至家中进行非法色情交易的行为,则属于“容留”。此处提到的“容留”,意即行为人特意为他人的卖淫行为提供合适的场所或者提供其他类似的便利条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此所述的提供场所,并非指行为人随意安排的某处或临时借用的居所,而是指行为人专门设计或者指定的地方,用于供他人进行非法的性交易活动。譬如,行为人长期居住的场所、短期租赁的房产,或者以欺骗手段从亲朋好友那里借得的住所等等,都可以视为提供的场所。 此外,还需特别强调的是,此种场所并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房屋,各类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同样可以成为提供的场所。至于提供的其他便利,即包括为他人从事非法的性交易提供所需的各种物品、器具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例如担任外围警戒等形式。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出于自己的主动意愿,抑或是按照卖淫者或者嫖客的要求实行,这些因素均不会对本罪是否成立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容留的时间长短、是否从中谋取利益等方面,也都与此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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