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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2023-12-17 1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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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1、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不仅影响他人对公共道路的正常、 3、合理使用,也会给行人和车辆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建筑物和物件脱落: 1、坠落的事实本身已经证明物件客观存在缺陷,且所有人、管理人等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2、因此通过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定事实,即可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3、所有人、管理人不能简单以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或维护义务而要求免责。 综上所述,公共道路管理人对管护路段负有管理职责,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属于失职,由此造成损害的,法律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及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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