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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的金额一定是判决的金额吗

2022-07-06 3,692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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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标的的金额不一定就是判决的金额。 1、执行标的内容多样性执行标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而且还包括行为。 2、财产,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和执行根据限定的财产。 3、行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人身包括人之身体和人之自由。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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