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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流押条款为什么无效

2021-12-13 1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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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立了流押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流押条款和让与担保的区别: 1、让与担保,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 2、流质,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 3、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都予以禁止。 抵押和担保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广泛,尤其是流抵押和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基础上有了第三方的参与,可以给予抵押合同更多的公正性。流抵押在运用中的优点: 1、快捷。从受理证件、签定合同到资金到帐,一般是五天之内,特殊情况卡当天放款; 2、手续简便。只要您证件齐全,借贷各方到场办理全部手续不到两小时; 3、资金利用率高。采取先付息,后还本金方法; 4、收费偏低,资金充裕,勿需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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