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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60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4-07-15 1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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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技术改造的; (二)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不组织清理太湖岸线内的圈圩、围湖造地和太湖围网养殖设施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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