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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2024-06-22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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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新《行政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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