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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2020-01-24 17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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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行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业来承担责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通常根据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也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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