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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2023-06-05 14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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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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