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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买农村宅基地协议

2024-06-11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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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虽说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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