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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2023-06-14 1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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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1、综合所得是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经营所得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偿服务、承包经营等经营行为的所得; 2、所得来源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综合所得的收入,源自于自然人与雇主或客户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另一方为雇主或客户。经营所得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设立的市场主体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是自然人设立的市场主体,而不是自然人本身,另一方则为客户;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不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体现了经营所得者设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特点,它的减除项包含了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4、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法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则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主要包括内容分别是: 1、工资薪金,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医疗、法律、会计、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3、稿酬,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综合所得的性质是自然人通过提供劳动、劳务等获得的,经营所得性质是自然人通过其设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获得的;综合所得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另一方为雇主或客户,经营所得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市场主体,另一方为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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