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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撤销和废止的区别

2020-05-13 1,3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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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公文撤销,公文自始无效;公文废止,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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