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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2020-02-12 3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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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领取条件:1.领取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为就业人员;或在单位停保,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2.仅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可申请,领取期限为6个月; 补助标准:1.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中心城区、东西湖区1260元,其它新城区1080元)。 2.缴费不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中心城区、东西湖区788元,其它新城区675元)。
法律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二)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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