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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虚拟货币

2021-12-19 3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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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网游虚拟货币不是传销。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侠义元宝,纹银。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场所以及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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