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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负有报告案件情况的义务吗

2020-06-15 19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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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法律援助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委托代理服务行为,它的服务对象是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在承办案件存在主要证据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法定情况下,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因此,实施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义务向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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