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找欠他钱的人要吗

2020-04-30 28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原则不可以直接索要,但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直接向次债务索要欠款。第一种,债权转让。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主体间不能当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可通过合同权利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不同合同主体的债务追偿,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让,使原债权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这样就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索要欠款了。第二种,代位权诉讼。代为诉讼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间接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创设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来行使,它能使债权人绕开债务人,不必征求债务人的意见,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说抚养费之类的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