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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可否继承爷爷的房产

2022-06-06 325人已浏览
  •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团队负责人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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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孙子只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继承爷爷的房产: 1、遗赠。如果孙子想要通过遗赠的方式来继承爷爷房产,那么就需要存在以下事实,爷爷生前在遗嘱里明确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孙子,此时,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 2、代位继承。如果孙子想要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爷爷房产,需要发生以下情况,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并且继承发生时,父亲属于爷爷的继承人之一,此时,孙子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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