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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没写清楚利率的借条怎么计算利息

2024-07-15 1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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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一年内不计息)今借人刘某3月18日”,原告陈述自己实际出借本金为10万元,另外的3万元是双方约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刘某自愿先行写入借条中。具体分析如下:被告刘某虽未到庭应诉,但法院仍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予以审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庭审中陈述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相对于借款本金13万元来讲,这属于对其不利的自认,法院由此予以认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另3万元为约定利息,即认定利息利率为24%。如果释明后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等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是对其更有利的自认了,何况这不是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上的释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计算利息。相对于原告的陈述来说,借条是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当中,虽然当事人约定是属于有偿借贷,但实际没有约定清楚利率的话,这个时候一般是按照无偿借贷进行处理的,那么也就不会存在计算利息的问题了。即使有相关的约定,如果发现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会变成高利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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