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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不是独立的刑种

2024-03-20 224人已浏览
  • 潘杰律师

    潘杰律师高级合伙人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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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罪该处死;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三点,分别是: 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制度的功能主要方面如下: 1、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2、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由于死缓制度是以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国家予以最严厉的否定评价,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同时死缓制度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也即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须改恶从善,从而达到特殊预防之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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