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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1953年的田契按照现在有用吗

2024-06-24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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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未持有权属证或者权属证,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权属争议的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1953年的田契,除非现土地没有登记或确定权属有错误时才用得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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