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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2021-04-20 16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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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涉及死亡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在实际上已不再占有耕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也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是因村民丧失耕地而给付的一种补偿。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自主权在村集体组织。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死亡人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第一种情况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所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第二种情况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这说明安置补助费是以征地前的在册人口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所以涉及死亡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在征地前死亡人员不能作为安置对象,因此也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款时已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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