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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还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4-20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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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婚前所获取之财产应属个人所有;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产得到增益,原则上应当被视为夫妇的共同财富。 对于那些在婚前由一方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而直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我们不应仅根据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机械地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购买房屋所需的资金原本就是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且他们已经全额支付给了开发商,从而在婚前便取得了购房合同中明确赋予购房者的全部债权。至于婚后获得房产证,仅仅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而已。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婚前购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前提下,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性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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