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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2021-11-06 1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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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洪水、地震等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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