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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失包括哪些赔偿标准及涉及义务

2021-10-11 56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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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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