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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解释是什么的呢

2024-06-07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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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以前老百姓的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性借贷,例如生活缺钱,向朋友亲戚借点。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国民的财富在增长,因此民间借贷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大家生活的周围恐怕很少有朋友因为生活窘迫借款,这个所占的比重已经比较低。这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二,这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企业借贷的,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地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很多,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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