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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入股东财务公布后面财务公布需要定时公布不的

2024-05-20 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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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限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将已经托付给公司的给钱再行抽回。如果有抽逃给钱的,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后,会处以罚金。如果抽逃数额巨大(例如高于15万元),则有可能是犯罪做法,构成抽逃给钱罪。但是,正常的股权转让做法是法律应予的。如果股东不愿意继续对公司的投资,能够将自己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并获到相应的转让价格。这是正常的商业做法。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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