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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2024-06-07 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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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里所谓的“当事人”,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都属同一概念。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违法性质以及时间地点等要素。 (2)行政处罚的依据。所谓“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以及哪个条款。 (3)处罚内容、时间、地点。所谓“处罚内容”,即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具体数额等。所谓“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对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其制作时间应当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一致。 (4)处罚机关名称;所谓“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 (5)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里规定的“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由本人签写姓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印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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