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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破坏生态环境情形罚款五十万以上

2022-02-24 1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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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坏生态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1、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2、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3、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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