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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的条例

2024-05-24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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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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