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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青兰高速占地补偿一次补偿多少年

2024-04-18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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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如下: 1.对于被征用的耕地以及蔬菜种植地而言,其土地补偿费用依循国家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将该土地在征用前的三年时间内的年度平均产值(以下简称“年产值”)乘以6倍计算得出; 2.至于对被征用的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则依据相应的年产值按5倍进行计算; 3.在实际征收当中,如果涉及到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具有特定收益的非耕地,我们会按照这些土地的年产值以3倍作为补偿标准予以支付; 4.对于被征收且没有任何收益的非耕地而言,通常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二)关于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1.青苗补偿费一般来说是根据当年某一作物的产量价值进行计算的;对于那些成熟度足以收割的作物,是不需要进行补偿的; 2.针对那些在协商征地之后才遭受的破坏行为,如突击抢栽的树木、公开抢建的建筑物等,我们是无法进行补偿的; 3.在拆除房屋时,我们将会按照房屋的结构、面积大小、新旧程度等因素,为您提供合理的补偿;同时,对于违规搭建或者事先存在,但在协商征地后才实施的建造活动,我们也是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4.针对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系统、广播通信设施等等附着物,我们会依据具体情况向您支付迁移所需的费用,或者予以适当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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