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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构成危险作业罪吗

2023-05-10 1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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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擅自修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构成危险作业罪。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刑法规定有生产事故类犯罪,具体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但这些生产事故类犯罪,基本上都立足于过失犯罪,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刑法才出面。而实际上,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无视生产、作业的特殊规范所致。违规操作、擅自篡改、销毁和生产作业安全有关联的数据,如关闭瓦斯浓度报警装置,或者篡改瓦斯浓度的数据,这会带来特别大的安全隐患,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综上所述,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设备,擅自篡改、销毁计算机信息数据,如果这种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犯危险作业罪,可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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