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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吗?

2024-05-13 2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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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中,就自身遭受的财产方面的损失,作为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要注意,这里的损失赔偿一般是指物质方面的损失,若是要求作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此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而在审理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也是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判决,除非是有特殊期情况,如延迟刑事案件,那么才有可能先对刑事案件作出处理,之后在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审判。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害的,那么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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