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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人处理方法是什么

2023-01-03 1,222人已浏览
  • 罗立志律师

    罗立志律师创始人

    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拆迁安置、建设工程、保险服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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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人的处理方法如下: (1)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2)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该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会作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3)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依法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1、投资者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百分之三十;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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